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董雪军,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昆山**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库**号。被告人董雪军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雪军涉嫌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董雪军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污染环境
2018年左右开始,被告人董雪军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铜、汞的有毒、有害废水倒入下水道、向厂房门外直接倾倒,经鉴定,现场用以储存废水的清洗池内总汞浓度25.5mg/L(超标510倍), 清洗池内筐中水总汞浓度7.38mg/L(超标147.6倍),用以倾倒清洗池中水的红桶内残留废水的总汞浓度为281mg/L(超标5620倍),厂房门外2号窨井内水总汞浓度为0.469mg/L(超标9.38倍),地面水沟内总铜浓度53.7mg/L(超过《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浓度2.0mg/L的三类标准21倍),总汞浓度315mg/L(超标6300倍)。其中汞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且通过暗管方式倾倒有毒物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调查报告等;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雪军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5.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2018年左右开始,被告人董雪军在不具备购买、储存氯化汞的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向他人购买剧毒化学品氯化汞3500克,其中**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清洗操作车间内工作台上查获白色粉末状氯化汞142.9克。
被告人董雪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氯化汞白色粉末(照片)等;
2.书证:费用报销单、身份信息等;
3.证人董某某、丁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雪军的供述与辩解;
5.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服务报告;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
2014年12月15日后某日,被告人董雪军通过支付价款的方式让他人为其伪造“昆山市**局”、“昆山市**局**业务审批专业章”两枚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昆山市**厂”、“昆山**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两枚公司印章,经鉴定“昆山市**局”、“昆山市**局**业务审批专业章”、“台州市**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经鉴定,“昆山市**局”、“昆山市**局**业务审批专业章”、“台州市**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印章为假印章。“昆山市**厂”、“昆山**环境实业有限公司”缺少鉴定样本。
被告人董雪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五枚;
2书证:扣押清单、昆山市**局情况说明等;
3.证人陆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雪军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雪军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非法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雪军如实供述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证、伪造公司印章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雪军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董雪军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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