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董高峰,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乡**村**组**号,现住武乡县**镇**村。2002年因犯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3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亮坤,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乡**村**号,现住武乡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00年5 月1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餐饮,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乡**村**号,现住武乡县**镇**村。 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7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铲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武乡县**乡**村**号,现住武乡县**镇**村。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高峰、张亮坤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盗窃罪,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11日两次退回武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补侦完毕后分别于2019 年3月13日、2019年5月10日重报本院。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武乡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决定对两起案件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董高峰等人得知武乡县丰州镇上城村有古墓葬后,伙同“**”(身份不明)等人携带铲子等作案工具,到武乡县丰州镇上城村闫某某耕种的耕地上盗掘墓葬,连续挖掘六到七个晚上,挖一大坑,损坏耕地,后上城村委出动机械将该土坑填埋修复。
2018年5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董高峰带领被告人张亮坤、魏某某、刘某某,携带铁锹等作案工具,再次来到上城村闫某某耕种的土地上盗掘墓葬,再挖一大坑,但未能盗掘到文物。
后经查证,被盗掘的耕地属上城遗址范围,为夏代、东周时期文化遗存, 2011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经将该处造册登记。
二、盗窃罪
2019年6月到7月份左右,被告人董高峰、张亮坤、“**”(身份不明)三人驾车来到武乡县故县乡马庄村马某某家外,董高峰从墙上窗户钻入屋内,张亮坤在墙外接应,“**”负责放风,共窃取了马某某家黑花虎瓷枕、瓷罐、瓷盘等物品26件,经鉴定,价值共计4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瓷枕、瓷罐等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郝某某、闫某某等证言;辨认现场、搜查等笔录;文物鉴定书、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高峰、张亮坤、魏某某、刘某某目无法纪,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高峰、张亮坤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董高峰、张亮坤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高峰、张亮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勇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高峰、张亮坤现羁押于长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页证据2份10页,视频资料1份;
3.瓷罐等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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