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万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蒋万洁在博罗县**镇自愿戒毒所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戒毒人员何某某时被群众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蒋万洁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两小包及吸管等吸毒工具。经鉴定,缴获的两小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万洁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在戒毒场所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万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万洁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惠荣
附:
1.被告人蒋万洁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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