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蒋东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91********,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县**镇**村**组,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东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叶秀文娜、被害人王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蒋东飞假借事先从胡某某处获知的客户(聂某某)需要资金“清尾款”拆兑业务的信息,承诺给予高息,骗取王某某信任。同年3月15日,王某某通过自己名下浦发银行卡账户向被告人蒋东飞工商银行账户内转账50万元,后被告人蒋东飞利用伪造聂某某签字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等材料继续骗取王某某信任。被告人蒋东飞于案发前返还王某某人民币13500元,并将其余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挥霍。后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蒋东飞假借事先从胡某某处获知的客户(邱某某)需要资金“清尾款”拆兑业务的信息,承诺给予高息,骗取其朋友王某信任。同年5月17日,王某通过其妻子于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向被告人蒋东飞民生银行账户内转账30万元,后被告人蒋东飞利用伪造邱某某签字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等材料继续骗取王某信任。被告人蒋东飞于案发前返还王某某人民币7500元,并将其余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挥霍。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西区**店门前被将告人蒋东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证人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东飞的供述和辩解;
5.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6. 讯问录像、电话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
7. 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东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79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涛
助理检察员:钟叶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东飞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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