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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中金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1924号 

被告人蒋中金,男,194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仪陇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中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害人龙某某提前来到被告人蒋中金家为其过生日。4月8日17时许,两人在家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合发生抓扯。龙某某因辱骂蒋中金家人而激怒蒋中金,被告人蒋中金便用扁担多次击打龙某某腰背部,致龙某某死亡。后蒋中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龙某某系钝性物体反复打击腰背部形成腰背部下肌肉、组织严重出血、全身容血器官血量大量流失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中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中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中金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中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中金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红梅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川省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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