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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丽诈骗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蒋丽,女,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号,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蒋丽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蒋丽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蒋丽经媒人刘某某介绍认识孙某某,后被告人蒋丽以要彩礼、借钱还账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丽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提供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丽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丽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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