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93号
被告人蒋云锋,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镇**村**幢**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蒋云锋曾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6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4年1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于2009年4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9年7月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7月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6月6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3月16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云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决定逮捕,同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云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蒋云锋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云锋,听取了被告人蒋云锋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蒋云锋至宜兴市**镇**专卖店内,趁人不备,将文某甲放置在店内沙发上的iphone8Plus手机窃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660元。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蒋云锋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上述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文某乙、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文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蒋云锋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云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云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云锋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晶
检察官助理:杨东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云锋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换押证1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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