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Z569号
被告人蒋云鹏,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16年4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云鹏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蒋云鹏与谢某某、魏某某、邓某某、罗某某(均已判)预谋后,乘坐魏某某驾驶的川A*****号汽车,携带木棍,在郫都区安靖镇林湾村天桥附近,拦下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将张某某押上该伙人的车辆,以对方倾倒建渣为由,抢走张某某微信账户内现金3000元后将人释放。
2017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云鹏与谢某某、魏某某等人经预谋后,乘坐魏某某驾驶的川A*****号汽车,在郫都区唐元镇沙西线“王七园艺”处,将廖某驾驶的车辆逼停,持砍刀、木棍等工具,将廖某押上车后,以对方倾倒建渣为由,抢走廖某微信账户内现金4200元及现金人民币600元后将人释放。
2017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云鹏与谢某某、魏某某、罗某某经预谋后,乘坐魏某某驾驶的川A*****号汽车,在唐昌镇沙西线一拐弯处,将李某驾驶的车辆逼停,持砍刀、木棍等工具,将李某押上车后,以对方倾倒建渣为由,抢走李某微信账户内现金1700元及现金人民币800元后将人释放。
2020年9月1日绵阳市公安局局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432号附近将被告人蒋云鹏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云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云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云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坦白、累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雷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郫都区看守所;
2、诉讼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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