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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五七、宋涛江等9人诈骗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蒋五七,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涛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金:10000元),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五七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蒋五七等人成立了以蒋五七为首的团队,共谋实施诈骗行为。该团队以向贷款人虚假宣传“网贷平台的钱是黑钱、借网贷不用还、可以赖掉、借了无法律责任”等方式宣讲后获取贷款人信任,后由该团队使用贷款人身份信息在网贷平台中贷款,贷款成功后删除贷款人手机内贷款信息和相关网贷APP,并从贷得款项中抽取百分之五十的贷款额作为报酬以非法获利。该团队系以蒋五七为总负责,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管账、团队后勤管理。同时内部分为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为贷款人具体办理网贷,该部门成员有被告人宋涛江、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万某某等人,其中宋涛江为技术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主要负责推广宣传,以邀集贷款人来办理贷款,该部门人员有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吴某乙等人。在此期间,蒋五七团队在邛崃临邛街道办的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君平大道760号“人和缘”茶楼二楼等地实施诈骗活动。

1.2019年3月31日,蒋五七团伙由叶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阎某某办理贷款,由宋涛江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32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16000元。

2.2019年3月31日,蒋五七团伙由叶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何某甲办理贷款,由陈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246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12300元。

3.2019年3月31日,蒋五七团伙由杨某甲宣传介绍被害人杜某某办理贷款,由万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0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5000元。

4.2019年3月31日,蒋五七团伙由吴某乙宣传介绍被害人杨某乙办理贷款,由万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2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6000元。

5.2019年3月31日,蒋五七团伙由吴某乙宣传介绍被害人季某某办理贷款,由万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5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2500元。

6.2019年3月31日,蒋五七团伙由叶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余某甲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29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14500元。

7.2019年3月31日,蒋五七团伙由陈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何某乙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2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6000元。

8.2019年4月1日,蒋五七团伙由叶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张某甲办理贷款,由陈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99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9950元。

9.2019年4月1日,蒋五七团伙由吴某甲、杨某甲宣传介绍被害人巫某某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306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14650元。

10.2019年4月3日,蒋五七团伙由叶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高某某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29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14500元。

11.2019年4月4日,蒋五七团伙由吴某甲宣传介绍被害人张某乙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36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18000元。

12.2019年4月4日,蒋五七团伙由吴某乙宣传介绍被害人罗某某办理贷款,由万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40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20000元。

13.2019年4月4日,蒋五七团伙由杨某甲宣传介绍被害人项某某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2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6000元。

14.2019年4月4日,蒋五七团伙由王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江某某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6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8000元。

15.2019年4月5日,蒋五七团伙由陈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贷款,由陈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21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10550元。

16.2019年4月5日,蒋五七团伙由叶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古某某办理贷款,由万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89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9450元。

17.2019年4月5日,蒋五七团伙由杨某甲宣传介绍被害人何某丙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6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3000元。

18.2019年4月6日,蒋五七团伙由杨某甲宣传介绍被害人谢某某办理贷款,由万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21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6000元。

19.2019年4月6日,蒋五七团伙由王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黎某某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5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2500元。

20.2019年4月8日,蒋五七团伙由相关人员宣传介绍被害人余某乙办理贷款,由万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10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5000元。

21.2019年4月8日,蒋五七团伙由陈某某宣传介绍被害人何某丁办理贷款,由王某某实际使用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办理网贷,共贷得款项5000元,该团伙骗取贷款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钱财2500元。

综上,蒋五七团伙在邛崃地区的诈骗事实为21笔,涉案金额为192400元。其中王某某涉案8笔,金额为81150元,万某某涉案9笔,金额为53950元,叶某某涉案6笔,金额为76700元,吴某甲涉案2笔,金额为32650元,吴某乙涉案3笔,金额为28500元,杨某甲涉案3笔,金额为28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五七、陈某某、宋涛江、王某某、万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蒋五七、陈某某、宋涛江犯罪金额为19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罪金额为81150元,被告人万某某犯罪金额为53950元,被告人叶某某犯罪金额为76700元,均系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甲犯罪金额为32650元,被告人吴某乙犯罪金额为28500元,被告人杨某甲犯罪金额为28650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五七、宋涛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万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蒋五七、陈某某、宋涛江、王某某、万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五七、陈某某、宋涛江、王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杨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卷陆册,提讯证伍张,光盘叁张。

3取保候审决定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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