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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从飞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蒋从飞,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组,现住广州市花都区**村**巷**号。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从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何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蒋从飞伙同“徒弟”去至本区****花园**工地办公区小门口,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上址的小刀牌黑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73元),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粉红色电动车一辆。同日16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蒋从飞进行抓捕,被告人蒋从飞丢弃一辆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后逃跑。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蒋从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从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从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害人损失未能挽回,对被告人蒋从飞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蒋从飞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凌锋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从飞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扣押的红色男装两轮摩托车1辆,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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