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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仕富容留卖淫案)_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蒋仕富,小名“蒋长娃”,外号“蒋鸭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5********,汉族,初识字,家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群众,务农。2015年9月2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仕富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仕富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蒋仕富在其居住的岳池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容留王某某与蒙某某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2019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蒋仕富在其居住的岳池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容留李某某与周某某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仕富在其居住房屋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仕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仕富到案后,如实供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仕富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小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蒋仕富现被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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