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蒋仕有,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2006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仕有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蒋仕有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和**路交叉路口,通过扒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胡某某其放在上衣左边口袋内的黑色华为荣耀V30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20年11月4日19时许,蒋仕有在成都市青羊区**号附**号, 通过扒窃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伍某某放在外套右口袋内的蓝色华为P30手机一部。赃物销赃获款耗用。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蒋仕有在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小区门口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仕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仕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仕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溦
检察官助理 蒲涛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蒋仕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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