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蒋仙吉,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70********,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所在地陆良县**镇**村委**村**号,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林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蒋买娥,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仙吉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上报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已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相关人员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25日至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蒋仙吉在富源县**镇**村委会**林场张某某家住房场院上,因生活琐事与其前夫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吵打,吵打过程中,蒋仙吉用一把斧头朝张某某头部敲、砍数下,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蒋仙吉曾患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蒋仙吉作案后在法凹林场公路上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斧子1把;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仙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仙吉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艳萍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仙吉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侦查卷4册;
3.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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