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蒋任权,曾用名蒋继权,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永州市**。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9月、2015年8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2019年7月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此次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任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任权于2020年3、4月间,在冷水滩区内采取剪线、自行搭火的方式盗窃作案三次,盗得电动车三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20元,其中:
1、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蒋任权在冷水滩区桥头市场肖家园办事处门口,盗窃何某某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将该车电瓶拆下后以80元销赃给他人。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2720元;
2、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蒋任权在冷水滩区觅湘路一出租房门口,盗窃唐某乙一辆银白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将该车电瓶拆下后以160元销赃给他人。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100元;
3、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任权在冷水滩区凯悦大酒店对面工商银行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狮龙”电动车。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蒋任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销售发票、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证人唐某甲、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任权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价格认定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任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任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任权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蒋任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蒋任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蒋任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任权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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