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伟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蒋伟,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伟多次窜至本市高新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4日18时许,蒋伟窜至本市高新区锦业路满堂悦小区14号楼2单元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此的“美利达”牌挑战者700型白色山地自行车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9年5月13日16时许,蒋伟窜至本市高新区锦业二路东尚蜂鸟小区1号楼13层楼梯间,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顾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MINI尚菲型白色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5月14日,蒋伟窜至本市高新区锦业二路海棠别馆小区1号楼17层楼道,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石某某在此的“雅迪”牌TDT11137Z型朱红色电动自行车窃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9年11月18日14时许,蒋伟窜至本市高新区丈八北路茶张馨苑小区7号楼19楼楼道,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盗窃被害人孟某某放置在的“新日”牌锋芒型黑色电动自行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

上述车辆价值共计5900元,被盗车辆均被销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6日,蒋伟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用于盗窃的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录像;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监控截图、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蒋伟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伟多次盗窃,且系累犯,被盗财物均未追回,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蒋伟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蒋伟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贰册,光盘贰张,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作案工具暂扣公安机关(黑色铁质匕首、红色断线钳、黄色斜口钳、绿色十字起子各一把、自制开锁工具、银白色钢质三角套筒、被剪断的环形钢丝锁各一个、六方工具一套、手套两双、帽子一顶、医用口罩18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