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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伟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蒋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蒋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蒋伟虚构自己做柴油生意的,以要带孙某某的儿子刘某甲一起赚钱骗取孙某某信任。2017年12月,被告人蒋伟以帮孙某某的儿子刘某甲还信用卡共计几万元债务为由,骗取孙某某和丈夫刘某乙一起去了行政审批中心办理了产权变更,由此将二人名下房产变成了孙某某一人独有。此后被告人蒋伟通过帮助孙某某借款为由合计诈骗财物合计49.3万元。

1.被告人蒋伟以帮助孙某某儿子刘某甲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就找其朋友吴某某联系小贷公司借款,并找来一名正式工作的人员担保借款。借款时,蒋伟就让孙某某向该小贷公司借款22万元。其中支付给担保人2万元的好处费,剩余20万元均转到蒋伟的个人银行卡中,该笔20万元,蒋伟支付1万元给小贷公司利息钱,5000元给中间人吴某某好处费,蒋伟通过微信转账分3次向刘某甲微信转账2.1万元,又提现4万元左右给孙某某。剩下约12万元均被蒋伟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蒋伟私人借款。

2.2018年1月初,孙某某拿到个人独有的房产证后,被告人蒋伟立即帮孙某某联系其他人来办理抵押贷款,后在蒋伟的介绍下,以孙某某的房产抵押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5%,即每月支付7500元利息。该笔借款是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孙某某的银行卡中,后蒋伟拿孙某某的银行卡取现7500元给王某某,并将剩余的29万余元通过蒋伟朋友的P0S全部刷出,刷出后给24万余元给吴某某,让吴某某替其将之前向小贷公司借款的22万元归还,剩余的4.9万转至蒋伟的个人银行卡中,后被蒋伟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其私人欠款和利息。

3.2018年3月初,蒋伟找到孙某某,说其朋友急用钱向蒋伟借钱,蒋伟暂时没有钱,让孙某某再以房产抵押的方式去借款,后蒋伟通过别人介绍找到邵某某,然后蒋伟带着孙某某,以孙某某的房产为抵押(二抵),向邵某某借款8万元。该笔借款被蒋伟用于个人消费。同时,2018年5月,蒋伟又以个人的名义向邵某某借款2万元。同年7-8月份,蒋伟因将自己名下的奥迪A4轿车抵押给别人,没钱还款,又向邵某某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欠款

4.2018年9月,孙某某需要用钱,遂向蒋伟要钱,蒋伟又提出帮孙某某向他人借款。后蒋伟通过别人找到丁某某,让孙某某以房产抵押的方式(三抵)向丁某某借款7万元,该笔钱是丁某某转账至孙某某的银行卡中,后蒋伟拿着孙某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2万元,又通过蒋伟朋友程某某的POS机刷掉5万元(事后程某某转账4.4万至蒋伟母亲韩某某的银行卡中,被蒋伟消费掉)。同年10月,因孙某某还需资金,遂再次向丁某某借款1.5万元,共计向丁某某借款8.5万元。

5.2018年10月底、11月初,邵某某、丁某某一起向孙某某、蒋伟要钱,因向二人借款的大部分钱都被蒋伟拿去消费了,孙某某和蒋伟根本无力偿还。蒋伟又通过别人介绍,找了一个做“过桥”的借款人嵇某某,由嵇某某替孙某某和蒋伟还款给邵某某和丁某某,然后将之前以孙某某房产抵押给邵某某和丁某某的房产二抵、三抵解除,重新抵押给嵇某某。后嵇某某以孙某某房产为抵押,借款22万元给孙某某、蒋伟,该笔钱有21万余元直接用于偿还邵某某和丁某某的欠款,剩余的几千元为利息。

6.2018年12月,张某某因工程款未能及时结算,急需支付工人工资,遂想向人借款,蒋伟得知情况后,主动帮张某某联系他人借款,张某某本需20万元,蒋伟怂恿其以房产抵押借款40万元,并称其“姨娘”孙某某也需借款20万,让张某某多借20万元再以高利息转借给孙某某。后张某某以自家的房产为抵押向他人借款40万元,并让孙某某以房产抵押方式借款20万给孙某某,该笔20万元借款,均被蒋伟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消费。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伟的供述;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秋雨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伟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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