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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体仁涉嫌贩卖毒品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蒋体仁(诨名“毛哥”),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011962********,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单元**号,现住**社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强奸罪,1983年6月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诈骗罪,2015年8月1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诈骗罪,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6年12月3日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9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体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体仁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蒋体仁在本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己家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99克)给买毒人员吴某某,获毒资现金400元。随后蒋体仁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意见为:送检的海洛因疑似物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毒品海洛因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体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体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体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体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蒋体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蒋体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体仁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蒋体仁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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