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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佳奇盗窃、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蒋佳奇,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幢**室。被告人蒋佳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佳奇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18年10月28日、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2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蒋佳奇在淮安市淮阴区、清江浦区境内,实施盗窃9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4008.98,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蒋佳奇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步行街“御膳叉骨”店内,盗窃该店柜台上的白色小米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79元。

2.2017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蒋佳奇在淮安市淮阴区王家营街道程某某经营的“淮阴区值得信商行”内,利用帮助程某某激活广发银行信用卡之机,使用该信用卡办理了12000元的财智金分期业务,并通过手机将该笔财智金盗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

3.2018年9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蒋佳奇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小区南门保安室内,盗窃黑牡丹白酒2箱。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人民币2600元。

4-8.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蒋佳奇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门桥手机商城,以借用尹某甲手机为名,用尹某甲、尹某乙支付宝扫描第三方平台二维码以虚假交易和套现的方式,分别盗窃二人“蚂蚁花呗”内授信资金人民币10000元、8300元。

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蒋佳奇到该商城,以借用手机为名,登陆尹某甲百度网盘APP、美团APP,分别办理贷款人民币4100元、6000元的,后将2笔贷款盗窃至自己的财付通账户中。

同年10月16日,被告人蒋佳奇到该商城,以借用手机为名,登陆尹某甲微博APP,办理贷款人民币4700元,并转移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尹某甲京东APP扫描第三方平台二维码进行虚假交易和套现的方式,盗窃尹某甲的“京东白条”授信资金人民币3480元。

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蒋佳奇到该商城,以借用手机为名,登陆尹某甲去哪儿旅行APP,办理贷款人民币18000元,并将贷款盗窃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

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蒋佳奇到该商城,以借用手机为名,用尹某甲支付宝扫描第三方平台二维码进行虚假交易和套现的方式,盗窃尹某甲已绑定到支付宝的广发信用卡中的授信资金人民币5799.98元。

9.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蒋佳奇到淮安市淮阴区东花园“广进烟酒店”,以借用手机为名,盗窃王某某绑定农业银行卡的支付宝内人民币7950元。

二、信用卡诈骗罪

2018年2月至10月,被告人蒋佳奇在淮安市淮阴区、清江浦境内,以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智能手机终端进行使用,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4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199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蒋佳奇在淮安市淮阴区东花园小区对面的中国银行门前,以借用身份信息购买手机为名,骗取赵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并使用上述信用卡信息资料在赵某某的手机上注册分期乐手机APP、办理贷款人民币12000元。后被告人蒋佳奇将该笔贷款从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转移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

2-4.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蒋佳奇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水门桥手机商城,以借用尹某甲手机为名,将通过骗取等方式非法获取的尹某甲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绑定到尹某甲的支付宝上,并用该支付宝扫描第三方平台二维码进行虚假交易和套现的方式,骗取尹某甲该信用卡授信资金人民币5001元。

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蒋佳奇到该手机商城,以借用尹某甲手机为名,将通过骗取等方式非法获取的尹某甲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绑定到尹某甲的支付宝上,并用该支付宝扫描第三方平台二维码进行虚假交易和套现的方式,骗取尹某甲该信用卡授信资金人民币9999元。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蒋佳奇到该手机商城,以借用尹某甲手机为名,将通过骗取等方式非法获取的尹某甲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绑定到尹某甲的支付宝上,并用该支付宝扫描第三方平台二维码进行虚假交易和套现的方式,分别骗取尹某甲平安银行信用卡授信资金人民币19999元、华夏银行信用卡授信资金人民币14999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佳奇于2018年7月23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在公安机关掌握全部犯罪事实以后,被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蒋佳奇已退赔被害人程某某1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已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全部损失;已退赔被害人尹某甲“蚂蚁花呗”授信资金人民币10000元、广发信用卡授信资金人民币5799.98元;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白酒、被害人尹某甲的信用卡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当事人户籍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吉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尹某甲、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蒋佳奇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阴区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8.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佳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佳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佳奇实施第一起盗窃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佳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佳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传惠

代理检察员:康昊

2019331

附:

1.被告人蒋佳奇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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