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蒋俊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志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艺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松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福建省龙海市**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文章,男,1963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S1********,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区**路**巷**号**楼,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开发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艺聪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郭松辉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文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蒋艺聪涉嫌敲诈勒索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郭松辉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案,被告人林文章案涉嫌诈骗,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蒋俊农为谋取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蒋志良、蒋艺聪、郭松辉等人,通过向他人低价购买训练、比赛时被抓获的赛鸽,查询鸽主身份信息,以电话联系鸽主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赛鸽翅膀被剪断或者被摔死等视频、言语、文字,要挟鸽主高价赎回赛鸽,此外,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蒋艺聪、郭松辉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伙同鸽主采取作弊手段,骗取比赛奖金,严重影响漳州、厦门、泉州等地赛鸽协会的正常比赛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蒋俊农为首,被告人蒋志良、郭松辉、蒋艺聪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截止到案发前,该团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30215元,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如下:
一、敲诈勒索
1.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蒋俊农收购到被害人何某某放飞训练的三只脚环号为******、******、******的赛鸽后,要求鸽主何某某以每只500元共1500元的价格赎回赛鸽,何某某没有理会,被告人蒋俊农敲诈未果后便叫被告人蒋志良帮忙抓住赛鸽,后用剪刀将何某某的二只赛鸽的翅膀羽毛剪掉,并拍摄成视频发布到微信朋友圈。
2.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郭松辉、蒋艺聪得知厦门市翔安区鸽协举办的由宁德市飞往翔安的“**杯”比赛的许多赛鸽尚未归巢,赛鸽被人为捕捉到的机率大,为非法获利,四被告人在各自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高价收购“**杯”比赛赛鸽的消息,后驾车至福鼎、莆田,以每只赛鸽约1000元的价格收购到“**杯”比赛中被捕获的赛鸽十余只。后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郭松辉、蒋艺聪通过查询赛鸽的脚环号码联系到赛鸽鸽主,要挟鸽主高价赎回赛鸽,向被害人王某乙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向被害人洪某甲索要人民币6000元、向被害人丁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王某丙索要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人林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王某丁索要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人苏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李某乙索要人民笔币5000元、向被害人李某丙索要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人洪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蒋俊农、曾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抓走或低价购买了被害人陈某某饲养的脚环号为**杯******、******的赛鸽,要挟被害人陈某某以每只人民币5000元的赎金赎回赛鸽,后陈某某通过朋友郑某某以人民币2300元赎回,被告人蒋俊农和曾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150元。
4.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郭松辉、蒋艺聪驾车至宁德市以人民币2000元购买了一只脚环号码为“******”的赛鸽后,通过查询脚环号码得知该赛鸽鸽主系林文章、由被告人郭松辉打电话联系林文章,向其索要人民币10000元赎金,林文章被迫支付人民币10000元赎金给被告人蒋俊农等人。
二、诈骗
被告人蒋俊农等人向被告人林文章勒索人民币10000元后,为骗取比赛奖金,唆使被告人林文章让鸽子继续参赛,若赛鸽得奖平分该次比赛的奖金,被告人林文章同意。后被告人林文章在明知鸽子系由被告人蒋俊农等人用车载到终点的情况下,仍让脚环号“******”的赛鸽继续参与比赛,造成该赛鸽在**赛的比赛中赢得人民币471215元的奖金。被告人林文章在向晋江市**信鸽协会骗取人民币471215元奖金后,将其中的人民币170000元奖金分给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蒋艺聪、郭松辉,后四被告人将170000元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蒋志良于2019年10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郭松辉于2019年10月1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文章积极赔偿晋江市安海信鸽协会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宋某某、邱某某、郭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张某某、邱某某、林某甲、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乙、洪某甲、丁某某、王某丙、林某乙、王某丁、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洪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蒋俊农、蒋志良、蒋艺聪、郭松辉、林文章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文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俊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强行索要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0150元,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47121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蒋艺聪、蒋志良、郭松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要他人钱财人民币59000元,数额巨大,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钱财人民币471215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文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钱财人民币4712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俊农、蒋艺聪、蒋志良、郭松辉、林文章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志良、郭松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志良、郭松辉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艺聪、林文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文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武庆
检察官助理:蔡莉娜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俊农、蒋艺聪、蒋志良、郭松辉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文章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05989****;
2.卷宗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