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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健春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蒋健春,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 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健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健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蒋健春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K7****的黑色宝骏730小汽车伙同另一男子去到北流市中医院大门前路段,盗窃了被害人罗某甲、赖某某、罗某乙、谢某某、农某某、林某某六人停放在该医院大院内的六辆二轮电动车的电瓶。

2.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蒋健春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K7****的黑色宝骏730小汽车伙同庞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去到北流市石围肚小区旁边的银洁石灰粉厂门前路段,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一修理店门前地面上的汽车发动机的油缸、油缸散件、油缸支架等零部件多件。

3.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健春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K7****的黑色宝骏730小汽车伙同庞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去起到北流市沿江南路集乐空间门前路段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的电瓶,之后,又去到北流市沿江南路0053号门前路段,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的电瓶。

综上所述,被告人蒋健春参与盗窃作案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赖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蒋健春的供述与辩解;5.勘察、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健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健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健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蒋健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令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蒋健春羁押于北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及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文移送。

4.《量刑建议书》八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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