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蒋先祝,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乡**村**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先祝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先祝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27日报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0日交办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刘某某(另案)利用其担任巧家县********所长、巧家县********局长的身份,笼络了巧家县道路运输管理分局协管员蒋先祝、陆某某(另案)、任某某(另案)、钟某某(另案)、林某某(另案)、苟某某(另案)、陈某某(另案)、李某某(另案)、刘某某(另案)、彭某某(另案)、李某某(另案)、张某某(另案)、尹某某(另案)、胡某某(另案)、李某某(另案)、王某某(另案)、任某某(另案)等人,利用亲戚朋友关系笼络了张某某(另案)、萧某某(另案)、代某某(另案)等人,以开设公司的方式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刘某某通过给组织成员在巧家县****管理所、巧家县******分局或巧家县******协会安排工作、给组织成员发工资、带领组织成员开公司赚钱等方式收买、笼络、豢养组织成员,不断壮大组织规模,逐渐形成了以刘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任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钟某某、苟某某、林某某、萧某某、海某某、任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张某某、李某某、代某某、李某某、尹某某、舒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蒋先祝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直接听命于刘某某,受刘某某安排、管理,称呼刘某某为大哥、某哥、老大,其中任某某、尹某某、王某某、蒋先祝听命于刘某某的同时也听从任某某的指挥和安排,被称为“任家帮”。
该组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巧家县成立了一个接一个的公司,以刘某某及组织成员手中的运政稽查权力为依托,以商养黑、以黑护商,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攫取大量经济利益,用于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分红、协调关系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赔偿被害人摆平事端等,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刘某某等人本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包庇纵容,该组织称霸一方,对巧家县大宗货物运输、货车二级维护和等级评定、货车GPS安装、货车技术档案保管、非法客运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利用**汽车租赁公司敲诈勒索
为了收取非法客运车辆的保护费,2016年6月任某某等人成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取每车每年6600元保护费,任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管理财务,蒋先祝负责收费。在刘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任某某、钟某某等人上路稽查时进行选择性执法,对加入**公司的非法客运车辆放行,未加入**公司的非法客运车辆则扣车到违章办交陆某某处理,陆某某根据刘某某的安排,对加入**公司的车辆教育放行,未加入的处以高额罚款,逼迫非法客运车辆加入**公司。安泰公司共收取保护费3.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周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2.证人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先祝、任某某、陆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4.手机检查记录;5.辨认笔录;6.车辆合作协议、安泰公司涉案资金情况报告等。
2、寻衅滋事
刘某某等人开设千里马出行网约车平台收取非法客运车辆保护费期间,民途出行等合法网约车平台在巧家开通,为打压民途出行,刘某某等人肆意将民途出行公告为非法网约车平台并殴打加入民途出行的驾驶员。2018年10月1日9时许,张某某等民途出行驾驶员在巧家县大沙坝中石化加油站对面**装饰店装饰车,任某某经过此地,警告张某某民途出行不合法,并与张家华发生争吵后离开。过了大约20分钟,任某某驾车带被告人蒋先祝、王某某等人返回装饰店,萧某某随后到达,任某某持甩棍、蒋先祝持拖把头钢管、王某某持匕首,三人对张家华进行殴打并威胁其他驾驶员不准动,萧某某阻止其他驾驶员劝架,张某某右手、右边肋骨、头部等多处被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任某某威胁张某某不准报警,威胁其他民途出行驾驶员不得作对,否则就要报复。刘某某为了结此事,向张某某转账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姚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先祝、刘某某、萧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住院病历等。
被告人蒋先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敲诈勒索,参与殴打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廷贵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先祝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八张;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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