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蒋先禄,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现住达州市达川区**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先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先禄因无钱使用,便产生盗窃的念头,多次前往场镇扒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蒋先禄乘车经达川区麻柳镇至檀木镇,步行至檀木镇呼新街一卖扫帚摊位处,扒窃被害人宋某某包包内1400元钱,被抓获后,当场返还被害人。宋某某欲将其扭送派出所,蒋先禄挣脱后逃离,其外套、帽子、手机遗留在现场,宋某某将蒋先禄的外套、帽子、手机移交至檀木镇派出所;
2、2020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蒋先禄乘车至开江县普安镇新北街,步行至普安镇农贸市场附近,在普安镇新南街街边扒窃被害人尹某某背包内8600元钱,随即离开盗窃现场;
3、2020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蒋先禄乘车至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伺机寻找扒窃目标,在梁平区新盛镇北街赶集路段扒窃被害人姚某某挎包内480元钱。
被告人蒋先禄多次扒窃他人现金1048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日常开支等。
同时查明,2020年4月21日,开江县公安局在蒋先禄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蒋先禄妻子帮助其退赃4400元,已依法发还被害人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先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先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蒋先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检察官助理:张娇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先禄被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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