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蒋光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住襄阳市樊城区**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4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7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2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光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蒋光成谎称自己于次日到老河口办事,请李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开车。次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驾驶蒋光成的车牌号为鄂F****7的比亚迪牌轿车载蒋光成从襄阳市向老河口市方向行驶,快要到达老河口时,蒋光成让李某甲继续往前开。同日15时许,蒋光成指挥李某甲将车开到竹山县**路**院后院中停放。蒋光成谎称出去办事,让李某甲在车中等待,蒋光成下车步行到竹山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陈某甲家门前,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防盗门打开,并进入卧室翻找财物,因陈某甲回到家中,蒋光成对陈某甲进行威胁后离开。随后,蒋光成又要求李某甲驾车向竹溪县方向行驶,同日17时许,二人来到竹溪县**镇**桥桥头,蒋光成谎称出去办事下车,李某甲将车辆停放在**镇**家属楼前。蒋光成步行来到**家属楼**单元**室被害人柯某某家门前,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大门打开进入室内,使用剪刀将卧室内的一个老式写字台上的挂锁撬开,盗走抽屉里的人民币2万余元及柜子里的人民币100万余元。李某甲开车接到蒋光成后,蒋光成谎称其所携带的物品是别人给的腊肉,二人驾车返回襄阳,蒋光成支付李某甲人民币800元。
2019年8月27日,民警将蒋光成抓获到案,并从蒋光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011600元发还给被害人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赃款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车辆行动轨迹、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卢某某、文某某、李某乙、陈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柯某某、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蒋光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光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光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光成是累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鸽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光成现被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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