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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兴龙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里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夜晚,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8Q****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从本市余杭区一工地出发,途经文一路,于当日22时40分许,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霞松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2.光盘2张;

3.适用速裁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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