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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军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街**号**单元**楼**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徐震霞,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蒋某某经他人引荐,与四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周某某结识,蒋某某自称有汽车供应渠道,需先支付定金订购车辆。2018年7月15日、20日,蒋某某与周某某、范某某签订《个人合伙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周某某提供运作资金,占股40%,蒋某某为**公司业务负责人,占股40%,负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协助客户订车、营业款收取和保管,并保管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同年8-9月,周某某通过尾号为0377的平安银行卡分九次以订购不同车辆向蒋某某转款共计785000元。期间,蒋某某分两次向周某某转回103250元,以盈利为由转回范某某12500元用于三人利润分配。蒋某某将剩余订车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投资“万源链”、“金盆地”、“LX”项目,均亏损无盈利。因蒋某某未能订购车辆,被害人多次向其讨要车款,蒋某某在陆续归还26100元后无力偿还,周某某于2019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2月4日,蒋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号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期间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单行材料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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