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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凤冠、黄臻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蒋凤冠,男,198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泰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臻(绰号西红柿),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德),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甲,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长汀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进贤县,户籍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31992********,畲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上杭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蓬溪县,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蓬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晴隆县,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晴隆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眭某某,女,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道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南丰县,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南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永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小凯),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连城县**乡**村**号。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8月26日被龙岩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行政处罚。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被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定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永定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老鬼、阿鬼),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6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姓名),男,1989年**月**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长宁县,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宣汉县**乡**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培丰派出所治安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凤冠、黄臻、吴某某、郭某某、赖某甲、李某某、廖某甲、黄某某、廖某乙、杨某甲、罗某甲、蓝某某、肖某某、卢某某、钟某某、眭某某、赖某乙、龚某某、严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罗某乙、凌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赖某丙、陈某乙、孙某某、马某乙、谢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蒋凤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26日将本案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11月,被告人蒋凤冠、王某乙(已起诉)经商议决定合伙以发放小额贷款为名实施诈骗。同年12月,被告人黄臻加入蒋凤冠、王某乙团伙,三人各自占有团伙一部分股份。黄臻负责招募话务员和客服人员等工作人员,并将部分股份分给被告人廖某乙,让廖某乙帮助中转诈骗款;蒋凤冠负责租用和维护虚假贷款APP、购买微信公众号和公民个人信息;王某乙负责管理客服人员,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安排取款手,黄某某也获得该团伙部分股份。该团伙租用宁化县城区的东方花园、财富花园和金城花园的套房作为作案场所,招募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陈某甲、眭某某、孙某某、龚某某、廖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赖某乙、严某某、蓝某某、马某乙、肖某某、罗某甲等人充当话务员,在财富花园小区、东方花园小区的套房内,每人每天拨打约300个电话,向对方谎称为合信贷(后改称融信贷)工作人员,诱骗对方关注相关微信公众号下载虚假的贷款APP,话务员工资为每日300元至500元,被告人凌某某负责该窝点的后勤以及保管作案用的手机,每天工资500元。客户关注微信公众号后,由金城花园小区窝点内的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罗某乙、马某甲、赖某丙充当APP的客服人员,引导被害人注册APP,在APP上申请贷款,以收手续费、贷款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资金,客服人员工资为每天500元以及提成。被害人将资金通过扫微信付款码支付后,由被告人黄某某联系被告人郭某某取款,郭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赖某甲、陈某乙提供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账号接收诈骗款并将款项取现,随后由郭某某或由李某某、赖某甲、陈某乙将钱带至被告人廖某乙在龙岩市新罗区经营的“车行天下”店铺内,由廖某乙或黄某某转交给蒋凤冠、王某乙等人。截止2019年1月21日,该团伙骗取被害人钱款合计413700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赖某甲、李某某加入该团伙,2018年11月12日吴某某加入,2018年11月15日廖某甲加入,上述人员加入期间共同参与诈骗数额413700元;2018年12月被告人黄臻、黄某某、廖某乙加入该团伙,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加入,2018年12月19日蓝某某加入,2018年12月21日肖某某加入,上述人员加入期间共同参与诈骗数额248500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加入该团伙,次日钟某某加入该团伙,二人加入期间共同参与诈骗数额232300元;2018年12月31日眭某某、赖某乙加入该团伙,2019年1月2日龚某某、严某某加入该团伙,2019年1月4日马某甲加入该团伙,上述人员加入期间共同参与诈骗数额217500元;2019年1月6日杨某乙加入该团伙,加入期间共同参与诈骗数额184800元;2019年1月初陈某乙加入该团伙,2019年1月9日凌某某、陈某甲、罗某乙加入该团伙 ,2019年1月11日孙某某、马某乙加入该团伙,2019年1月12日赖某丙、王某甲加入该团伙,上述人员加入期间共同参与诈骗数额为103300元;2019年1月18日谢某某加入该团伙,加入期间共同参与诈骗数额为49800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蒋凤冠在龙岩市新罗区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臻、卢某某、王某甲、吴某某、罗成铨、马某甲、赖某丙在宁化县翠江镇金城花园小区内被抓获;被告人钟某某、谢某某在宁化县翠江镇东方花园小区内被抓获;被告人凌某某、陈某甲、眭某某、孙某某、龚某某、廖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赖某乙、严某某、蓝某某、马某乙、肖某某、罗某甲在宁化县翠江镇财富花园小区内被抓获;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廖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被告人郭某某;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赖某甲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陈某乙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话单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统计表、扣押清单、电话号码单等书证;2.被害人濮某某、陶某某、苏某某、韩某某、杨某丙、何某某、俞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尚某某、赵某某、朱某某、段某某、徐某某、尹某某、谭某某、丁某某、王某丙、唐某某等的陈述;3.同案人王某乙、陈某丙、苏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蒋凤冠、黄臻、吴某某、郭某某、赖某甲、李某某、廖某甲、黄某某、廖某乙、杨某甲、罗某甲、蓝某某、肖某某、卢某某、钟某某、眭某某、赖某乙、龚某某、严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罗某乙、凌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赖某丙、陈某乙、孙某某、马某乙、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通话清单、支付宝提现记录、微信提现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8年11月,被告人蒋凤冠在互联网上购买有贷款意向或贷款记录的公民信息,用于该诈骗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活动使用,截止2019年1月21日,蒋凤冠以约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购买公民信息300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话单说明、扣押清单、电话号码单等书证;2.被告人蒋凤冠的供述和辩解;3.通话清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凤冠、吴某某、郭某某、廖某甲、黄某某、廖某乙、杨某甲、罗某甲、蓝某某、肖某某、卢某某、钟某某、眭某某、赖某乙、龚某某、严某某、马某甲、罗某乙、凌某某、王某甲、赖某丙、陈某乙、孙某某、马某乙、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凤冠、黄臻、吴某某、郭某某、赖某甲、李某某、廖某甲、黄某某、廖某乙、杨某甲、罗某甲、蓝某某、肖某某、卢某某、钟某某、眭某某、赖某乙、龚某某、严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罗某乙、凌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赖某丙、陈某乙、孙某某、马某乙、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针对不特定人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被告人蒋凤冠、郭某某、赖某甲、李某某、吴某某、廖某甲共同参与诈骗金额4137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臻、黄某某、廖某乙、杨某甲、罗某甲、蓝某某、肖某某共同参与诈骗金额248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某、钟某某共同参与诈骗金额232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眭某某、赖某乙、龚某某、严某某、马某甲共同参与诈骗金额2175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乙共同参与诈骗金额184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乙、凌某某、陈某甲、罗某乙、孙某某、马某乙、赖某丙、王某甲共同参与诈骗金额1033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共同参与诈骗金额为4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凤冠为实施诈骗活动,通过互联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0000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凤冠、黄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郭某某、赖某甲、李某某、廖某甲、黄某某、廖某乙、杨某甲、罗某甲、蓝某某、肖某某、卢某某、钟某某、眭某某、赖某乙、龚某某、严某某、马某甲、杨某乙、罗某乙、凌某某、陈某甲、王某甲、赖某丙、陈某乙、孙某某、马某乙、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凤冠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乙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雯芸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凤冠、黄臻、吴某某、卢某某、钟某某、马某甲、罗某乙、凌某某、王某甲、赖某丙、陈某乙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廖某乙羁押于建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将乐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甲、杨某甲、蓝某某、肖某某、眭某某、赖某乙、龚某某、严某某、杨某乙、陈某甲、孙某某、马某乙、谢某某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号,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罗某甲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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