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蒋分喜,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7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日期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分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蒋分喜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实施盗窃两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8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底一天的凌晨,被告人蒋分喜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坪村昌某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600余元。
2.2019年4月底一天的凌晨,被告人蒋分喜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坪村吴某甲家中,盗走吴某甲停在堂屋内的一台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分喜于2019年7月3日在安化县被安化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蒋分喜退还昌某某人民币2000元、退还吴某甲人民币39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甲、莫某某、吴某丙、夏某某、昌某某的证言;3.基因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蒋分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分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分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分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退还失主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蒋分喜以盗窃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蒋分喜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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