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勇,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场**号)。2004年7月,被告人蒋勇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0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6月28日被假释,2015年5月23日假释期满。被告人蒋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蒋勇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朱吉祥,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41961********,汉族,小学文化,原江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融资业务负责人,现住本市玄武区**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镇**村**号)。被告人朱吉祥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朱吉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朱吉祥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藏维萍,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63********,汉族,中专文化,江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场十部负责人,住本市鼓楼区**门**街**号。被告人藏维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藏维萍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克俭,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70********,汉族,大学本科,江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市场五部负责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岗**号。被告人王克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5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王克俭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勇、朱吉祥、藏维萍、王克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2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26日、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25日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告人蒋勇作为江苏**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在本市古鼓楼区等地利用该公司名义,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即采用“一万元起投,日息6‰,每天付息,随时可以赎回本金”的“丽州模式”,成立报单中心,以大金山养老产业基地等项目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蒋勇通过对融资项目进行虚假宣传、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等方式,通过口口相传、建立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所集资款项主要用于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购买房产、车辆,支付融资团队提成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根据该公司业务系统所载数据,截止案发,吸收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亿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涉及投资人11345名。根据目前报案情况审计,致使1346名被害人的集资款共计损失1.39余亿元不能返还。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吉祥向被告人蒋勇介绍“丽州模式”吸收存款的运行模式,并对内为被告人蒋勇吸收存款引进王某甲、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建融资团队;对外进一步开拓融资市场,以“丽州模式”吸收公众存款。蒋勇以该模式吸收资金的总业绩为基础向被告人朱吉祥支付一定比例提成。经审计,朱吉祥在职期间,投资资金流入共计8500余万元,投资资金流出共计43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1826人。
2017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藏维萍作为**公司报单点负责人,利用亲属陆某某的身份,通过口口相传、建立微信群宣传等方式,以“丽州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领取所吸收存款一定比例提成。根据该公司业务系统所载数据,被告人藏维萍报单中心吸收资金260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1543名。经审计,目前,该报单中心有283名投资人报案,投入金额6200万元,已造成278名投资人损失共计3200余万元。
2017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王克俭作**公司报单点负责人,通过口口相传、建立微信群宣传等方式,以“丽州模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领取所吸收存款一定比例提成。根据该公司业务系统所载数据,被告人王克俭报单中心吸收资金74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696名。经审计,目前,该报单中心有153名投资人报案,投入金额2400余万元,已造成150名投资人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
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蒋勇两次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后,陈述个人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的事实。2018年2月7日,被告人藏维萍因其亲属陆某某被采取边控措施,前往公安机关陈述个人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3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就本案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蒋勇、藏维萍分别在本市鼓楼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朱吉祥在本市玄武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王克俭在本市鼓楼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情况说明,银行往来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陆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罗某某等人及集资参与人丁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江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王某丙、金某某、阮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
3.被告人蒋勇、朱吉祥、藏维萍、王克俭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笔录;
5.专项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吉祥、藏维萍、王克俭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勇与被告人朱吉祥、藏维萍、王克俭共同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19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勇、朱吉祥、王克俭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藏维萍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202册及专项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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