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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勇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467号

被告人蒋勇,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村**号楼**号。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蒋勇至**镇**路**号**网吧内,趁人熟睡,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于电脑屏幕前的移动电话1部。

2020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蒋勇至**镇**路**号**网吧内,趁人熟睡,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放于身旁的编织袋1只,内有衬衫裤子等衣物。

2020年6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蒋勇至**镇**路**号**网吧内,趁人熟睡,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的移动电话1部。

2020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蒋勇至**镇**路**号**网吧内,趁人熟睡,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身边的包1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金项链、充电宝及银行卡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分别证实他们财物被窃的事实。

2.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蒋勇实施盗窃的事实。

3.上海**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监控录像中实施盗窃的是被告人蒋勇。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勇的前科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蒋勇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蒋勇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燕玲

检察官助理:万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勇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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