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蒋勇(绰号“勇娃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01年8月被强制戒毒三个月,于2007年6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6月3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017年3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蒋勇在江油市三合镇“爱心小区”大门外路边,将净重0.27克的一小包白色晶体(俗称“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唐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查获二人,并从蒋勇处扣押现金人民币200元,从唐某某处扣押白色晶体0.27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勇明知是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蒋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蒋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勇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蒋勇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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