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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勇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蒋勇,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县安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蒋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临时羁押于湖南省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20年11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大龙湖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勇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蒋勇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勇,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已判刑)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徐州市云龙区食品城等地收购白沙牌香烟,贩卖到湖南长沙等地,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金额共计人民币5822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云龙区**城**食品商店权某某处购买白沙(硬)30条,白沙(软)5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1600元。

2.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先后四次在江苏省邳州市**镇**烟酒店李某甲处购买白沙牌香烟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190000元。

3.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泉山区*甲烟酒店董某某处购买白沙(硬)120条,白沙(软)40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7560元。

4.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泉山区*乙烟酒店郑某某处购买白沙(硬)150条,白沙(软)100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10900元。

5.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泉山区*丙烟酒店薛某某处购买白沙(硬)750条,白沙(软)150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40950元。

6.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泉山区**公司附近某丁烟酒店李某乙处购买白沙(硬)800条,白沙(软)150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42700元。

7.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铜山区**宾馆附近**百货店孔某某处购买白沙(硬)900条,白沙(软)300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54000元。

8.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泉山区**路**烟酒商行张某甲处购买白沙(硬)1000余条,白沙(软)300余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

9.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多次在徐州市**路**商店张某乙处购买白沙(硬)1230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56580元。

10.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新百货商店赵某某处购买白沙(硬)1080条,销售到湖南长沙等地,共计人民币50000元。

11.2013年8月22日,陶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村**号再次从赵某某处购买白沙(硬)1354条、白沙(软)3条、红杉树(硬新)3条等香烟时,被徐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香烟均系真品卷烟,实物价值人民币67910元。

2013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勇与陶某某租住的徐州市云龙区**村**号房屋内,查获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并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权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勇及陶某某的供述;

4.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徐州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阳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蒋勇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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