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蒋化,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成都人,住成都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14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康定人,住**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5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磊,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康定人,住**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5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玲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人,暂住康定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5日批准,于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化、周文、石磊、沈玲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文、石磊、沈玲玲均系吸毒人员。被告人蒋化系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的上家。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蒋化多次向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周文将购买的毒品交给被告人石磊分包后在康定进行贩卖,经被告人周文安排,将石磊贩卖后的毒资由被告人沈玲玲转账给被告人周文,至案发,转账毒资十余万元,毒资用于继续购买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蒋化通过微信转账收款12000元向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冰毒40余克。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蒋化通过微信转账收款12000元向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冰毒40余克。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蒋化通过微信转账收款12500元向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冰毒40余克。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蒋化通过微信收款收款12000元向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冰毒40余克。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蒋化通过微信转账收款10500元和部分现金向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冰毒40余克。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蒋化通过微信转账收款7000元及收取部分现金向被告人周文贩卖毒品冰毒34.0361克。
2020年2月7日,公安机关在鲁某某(已判决)处查获毒品冰毒总净重21.8265克,在李某某(已判决)处查获毒品冰毒总净重21.1672克,甲基苯丙胺液体两瓶总净重12.8911克(6.7502克、6.1409克),晶体净含量分别为1.9171克和1.9979克,该毒品均系由被告人蒋化贩卖而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化、周文、石磊、沈玲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石磊、沈玲玲明知是毒品,而分工合作,进行贩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玲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石磊、沈玲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柏枝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33张,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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