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蒋吉宽,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乡**村**组**号。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曾丹,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吉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蒋吉宽经事先预谋,进入本市武侯区**路**号**花园四期小区,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在客厅翻找财物时因被害人赵某某发觉遂逃离。随后,蒋吉宽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号房间,趁被害人徐某某家中无人,在该房一卧室衣柜内发现一手提包,将包中用白纸包裹的两张社保卡(白纸上写有社保卡密码)盗走。
蒋吉宽得手后准备离开该小区时被物业保安拦下,民警赶至现场将蒋吉宽挡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案发后,被盗的社保卡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勘验、检查、扣押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吉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吉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吉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蒋吉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吉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蒋吉宽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检察官助理:石溪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吉宽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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