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蒋向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5月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转移赃物,于2010年3月17日被东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向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向东至本市**街道**路**号后面,趁四周无人之际,拉开被害人蒋某甲停放着的号牌为浙GD****的林肯轿车车门,窃得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黄鹤楼1916香烟8包及价值人民币935元的玫瑰金OPPO手机一架。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蒋向东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八监区门口被东阳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蒋向东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向东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蒋向东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珊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向东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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