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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国强盗窃案)_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蒋国强,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国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1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蒋国强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遂宁市城区**街**号“***”门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

2.2020年11月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蒋国强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遂宁市城区***路***号“***”门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国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林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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