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蒋天傲,曾用名:蒋三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房,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振兴,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号大院**号**房,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道**栋**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文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街**号楼**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89********,满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号楼**门**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1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天傲、龙振兴、夏文芳、张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2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上述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蒋天傲分别与被告人张某某、夏文芳、龙振兴预谋,利用技术手段劫持运营商流量从事百度搜索推广业务,以获取非法利益。后蒋天傲提供劫持程序,将JS脚本文件存储于其阿里云服务器,并设置了相关规则。夏文芳、龙振兴先后违规提供其在工作中掌握的四台及十四台服务器,并完成上网用户数据流量的复制、劫持程序的安装部署等工作。劫持程序运行后,与阿里云服务器发生关联,根据预设规则过滤用户数据,构造重定向数据包发送给用户,以额外加载阿里云服务器中的JS脚本文件,即在用户原访问页面之上,创建一个含有特定百度搜索内容及推广渠道号的透明DIV标签。用户在点击浏览原访问页面时,会无感知的触发该不可见的DIV标签,蒋天傲等人将因此获得推广费。张某某明知蒋天傲等人劫持运营商流量牟利,仍向其提供上述JS脚本文件等技术帮助。期间,蒋天傲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余万元,龙振兴违法所得人民币404万元,夏文芳违法所得人民币115万元,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余元。2019年8月,四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涉案网站ICP备案信息、户籍材料、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公司账目、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天傲、龙振兴、夏文芳、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天傲、龙振兴、夏文芳、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天傲、龙振兴、夏文芳、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天傲、龙振兴、夏文芳、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天傲、龙振兴、夏文芳、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媛
检察官:李小龙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蒋天傲、龙振兴、夏文芳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补充材料2册、光盘58张、U盘18个、移动硬盘2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涉案相关银行账户已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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