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蒋天滨,曾用名蒋红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4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天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起,被告人蒋天滨伙同梁某某(已判刑)等人共谋在三亚市盗窃财物,其中被告人蒋天滨负责驾车接应、打电话报平安及提醒时间等,梁某某等人负责盗窃财物。具体盗窃情况如下:
(一) 2015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蒋天滨伙同梁某某、黄某某(在逃)来到**郡附近,梁某某进入**郡**期D**房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现金人民币37000元及26包软中华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0元)。后梁某某与黄某某、被告人蒋天滨会合,三人离开。
(二)2015年3月12日晚,被告人蒋天滨伙同梁某某、黄某某来到**酒店附近,梁某某进入**酒店195栋1952房、191栋1913房、179号1792房、169栋1695房及1692房、200栋2002房内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现金40850元、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39元)、和一枚白金钻戒(无法鉴定价格)。后梁某某与黄某某、被告人蒋天滨会合,三人离开。
(三)2015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蒋天滨伙同梁某某、黄某某来到三亚市亚龙湾湾月路**酒店附近,梁某某进入**别墅8026房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现金22900元及一部苹果6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95元)。后梁某某与黄某某、被告人蒋天滨会合,三人离开。
(四)2015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蒋天滨伙同梁某某来到三亚市亚龙湾百花广场处,梁某某进入三亚市亚龙湾**酒店132别墅1322、1323房间内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现金10200元及一包云烟(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后梁某某与被告人蒋天滨会合,二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王某甲、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天滨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天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此页无正文)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蒋天滨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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