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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太忠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蒋太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太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太忠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蒋太忠在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将约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并容留其在二楼房间内共同吸食。

2.2020年5月27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王某某,要王某某帮忙去被告人蒋太忠手中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用微信转款200元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在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蒋太忠的家中从蒋太忠手中购买了约0.2克毒品冰毒,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3.2020年5月29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电话联系其朋友王某某,讲好一起去找被告人蒋太忠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用微信转款200元给王某某。随后,李某某和王某某一起来到武冈市大风车幼儿园,李某某在马路边等,王某某在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蒋太忠的家中从蒋太忠手中购买了200元毒品冰毒。交易完成后,王某某在武冈市大风车幼儿园的马路边将一个用塑料自封袋装好的冰毒包子交给李某某,经过武冈市教师进修学校门口时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0.266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蒋太忠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蒋太忠身上查获1.39克冰毒疑似物,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5月16日左右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蒋太忠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5月2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蒋太忠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蒋太忠在位于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蒋太忠与吸毒人员王某某、李某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被告人蒋太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依法被扣押的毒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蒋太忠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太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太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太忠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蒋太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蒋太忠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被告人蒋太忠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太忠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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