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娜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蒋娜(绰号:“娜娜”),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号**村**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娜涉嫌贩卖毒品罪向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1月14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蒋娜在卢某甲(已判决)通过微信向其求购毒品后,于次日11时许,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渝北区**街**号**村**单元**家中,以人民币125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净重47.63克)贩卖给卢某甲。后卢某甲按照事先约定,以人民币135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陈某某,并委托邓某某将装有毒品的包裹送至陈某某所处的重庆市奉节县,陈某某收到上述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蒋娜在卢某甲通过微信向其求购毒品后,在其居住的重庆市渝北区**街**号**村**单元**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25克)和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0.2克)贩卖给卢某甲。2019年8月7日,卢某甲被民警抓获,并从卢某甲处查获上述购得的毒品。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蒋娜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记录截图、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卢某甲、卢某乙、邓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蒋娜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娜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49.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娜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现再犯贩卖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蒋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益素

检察官助理:高鹏里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蒋娜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