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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学保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9月12日被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禁猎期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0日晚8时许,骑摩托车携带粘网和扩音设备到钟祥市胡集镇陈营村二组西湖水田生产道,架设高约2.4米、长约30米的粘网和扩音设备播放野生鸟类叫声诱捕野生鸟,当晚11时许被钟祥市森林公安局查获,当场查获粘网、扩音设备等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物证照片;3.鉴定意见;4.杜某某等证人证言4.辩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永兵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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