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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宁丰盗窃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蒋宁丰,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单元**。2013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84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16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宁丰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宁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蒋宁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中学后门“盛果园”副食店内,将被害人易某某的4包天子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

2020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峡南溪移动公司对面“向姐副食店”副食内,将被害人向某某的2包“黄鹤楼”牌香烟和3包天子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7元。

2020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二校幼儿园后门一无名副食店内,将被害人余某某的3包天子牌香烟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5元。

2020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326号“香蜡纸烛”店内,将被害人熊某某的2条黄金叶牌香烟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发现,蒋宁丰携带香烟逃跑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蒋宁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宁丰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委员会丰都**价认〔2020〕64号、8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宁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宁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宁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宁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宁丰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才华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宁丰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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