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宁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13号楼对面的“**花店”外,将花店放在门市旁边三轮车里面的24个花篮盗走。经鉴定,被盗花篮价值人民币144元。
2019年8月4日5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东麓国际商圈里面的“**花卉”店外,将花店放在门市外面的30个花篮盗走。经鉴定,被盗花篮价值人民币180元。
2019年8月7日6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凯路“**超市”外,将超市外面的20个花篮盗走。经鉴定,被盗花篮价值人民币50元。
2019年8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艺术中心”,将艺术中心放在楼下坝子上的20个花篮盗走。经鉴定,被盗花篮价值人民币50元。
2019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防疫站对面的“**副食”内将4包天子牌香烟以及1包黄鹤楼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6元。
2019 年11月23日6点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沙湾路162号“**副食店”内盗走副食店内的现金人民币210元。
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滨东路二支路14 号门市外面将王某某的一桶12斤的黄鳝盗走。次日蒋宁丰将盗窃来的黄鳝拿到丰都县三合街道海客菜市场进行贩卖时,被王某某发现,后蒋宁丰将盗得的黄鳝留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黄鳝价值人民币360元。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希田花园斜对面的“**副食店”内,将放在副食店门口烟柜内的2包云烟(软珍品)以及2包软玉溪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2元。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320号“**副食店”将放在副食店门口未关的烟柜里面的3包云烟(细支云龙)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
2019年1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南东路二支路69号“**冰激凌”店,将放在副食店门口烟柜里面的2包龙凤呈祥香烟(鸿运朝天门)以及1包龙凤呈祥(畅想天下)朝天门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3.5元。
2019年12 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蒋宁丰在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690号“**副食经营部”,将放在副食店门口烟柜内的2包中华香烟、2包天子香烟以及1包云烟(软珍品)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03元。
2020年1月7日4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外贸小区菜市场附近,将毛某某挂在“**副食店”门市外面7斤香肠盗走。经鉴定,被盗香肠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1月8日7时许,被告人蒋宁丰到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510号“**副食店”外,将放在店门口的2桶5L以及1桶400ML的金龙鱼牌菜籽油盗走。经鉴定,被盗食用油价值人民币148元。
被告人蒋宁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宁丰的供述和辩解;
5、丰都县**中心丰都*[2019]71号关于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宁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宁丰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宁丰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宁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蒋宁丰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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