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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安平盗窃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蒋安平,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区**村**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安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蒋安平从邵阳市流窜至新邵县酿溪镇湾田广场,在诗燕服装店佯装成顾客挑选衣物,发现店内沙发上一个黑色双肩背包无人看管,于是趁被害人彭某甲试衣之际,迅速将该黑色双肩背包偷走并搭乘的士返回邵阳住处。背包内有一黑色女式长钱夹里面有1800多元现金、两瓶化妆品等物品。经鉴定,其中一瓶化妆品为科颜氏金盏花清透洁面喱(230ml)价值303元。

2020年1月2日19时许,蒋安平在邵阳市**区**村**栋楼下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在其住处搜出黑色双肩背包一个、女士长钱夹一个、彭某甲二代身份证一张以及化妆品2瓶,上述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盗物品照片、店内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安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安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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