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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宗芒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蒋宗芒,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蒋宗芒曾因赌博,于2010年4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5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9年3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蒋宗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宗芒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蒋宗芒在淮阴区境内先后三次向包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蒋宗芒在淮阴区银川路与北京路交叉口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包某某贩卖毒品冰毒至少0.3克以上,冰毒被包某某用于自吸;

2.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蒋宗芒在其位于淮阴区渔沟镇境内的家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包某某贩卖冰毒至少0.3克以上,包某某拿到冰毒后,按照事先约定,拿出部分冰毒供被告人蒋宗芒免费吸食; 

3.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蒋宗芒在其位于淮阴区渔沟镇境内的家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向包某某贩卖冰毒至少0.3克以上,冰毒被包某某用于自吸。

归案后,被告人蒋宗芒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宗芒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宗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宗芒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宗芒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宗芒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宗芒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传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宗芒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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