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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官庆盗窃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蒋官庆,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9********,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组,家住大竹县**家属院***2011年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官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官庆伙同陈奇(已判刑)面带口罩、携带撬棍,驾驶摩托车,共同在大竹县庙坝、欧家、文星等地连续采用撬门方式多次实施入室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蒋官庆与陈奇撬门进入大竹县庙坝镇**村**组**号黄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1200元。

2019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蒋官庆与陈奇撬门进入大竹县欧家镇**村**组**号彭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800余元。

201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蒋官庆与陈奇首先撬门进入大竹县文星镇**村**组王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20余元。同日,被告人蒋官庆与陈奇撬门进入大竹县文星镇**村**组沈某甲家中,盗得人民币180余元。从被害人沈某甲家中出来后,被告人蒋官庆与陈奇连续撬门进入同院子李某某、沈某乙家中,均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蒋官庆与陈奇又撬门进入大竹县文星镇**村**组练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彭某某等七人的陈述;4、同案犯陈奇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蒋官庆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指认录像、监控视频等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官庆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官庆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敏

2019年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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