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富星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蒋富星(曾用名蒋福星),男,1955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身份证号码3402231955********,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南陵县籍山镇******号。被告人蒋富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3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盗窃,于2005年9月29日被芜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8年12月4日被黄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蒋富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富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蒋富星在泾县昌桥乡田坊村委会附近,趁被害人方某某赶集会看商品时,从方某某外套口袋内扒窃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500元。被告人蒋富星转身从窃得的钱包中取出300元放入自己口袋。方某某随即发现被盗,追上蒋富星索要钱包,蒋富星将手中钱包还给被害人方某某后逃跑。被害人方某某及群众将蒋富星现场抓获,蒋富星将窃得的人民币300元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蒋富星案发当日在现场被群众移交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庭保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富星的供述和辩解;

5.泾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富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富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富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富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富星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富星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蒋富星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