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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小祥、温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蒋小祥,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无业。199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1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2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无业。2009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2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9月1日因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小祥、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蒋小祥与温某某从长沙坐火车于当日23时许到达衡山火车站。8月10日凌晨,两人在***衡山县**小区**乡**村结伙盗窃了三台摩托车,其中一台盗窃未遂。具体情况如下:

蒋小祥、温某某二人到达衡山火车站后,先后乘摩的离开新塘镇。蒋小祥于当日23时20分在107国道衡山中医院附近下车;温某某于23时32分在衡山县***小区下车。温某某按蒋小祥的指示,在该小区转了几圈后找到了被害人邓某某停在楼下的一台黑色女式摩托车。温某某发现该车的钥匙系统已被破坏,骑上去就可以直接点火发动油门。于是温某某于8月10日零点33分将该黑色女士摩托车从***内骑出来,于零点45分在两路口***环保砖厂前接到蒋小祥。两人于1点53分来到衡山县**乡**村,先是意图盗窃被害人兰某某停放在屋坪的一台五羊牌黑色女式摩托车。因该摩托车已经锁了龙头锁,两人没撬开而盗窃未遂。2点25分,两人来到马路对面的被害人李某某家。由温某某负责望风,蒋小祥撬锁入室,在2点47分许盗窃了李某某停放在大厅的一台豪爵女式摩托车。蒋小祥让温某某将该摩托车推离现场。在**村处约50米的距离的路边,蒋小祥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摩托车发动,随后二人经过伪装,分别骑乘盗窃来的摩托车离开衡山境内。

蒋小祥、温某某将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摩托车存于湘潭的一个朋友家中,将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在长沙销赃,所得赃款蒋小祥分得1250元,温某某分得750元。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兰某某的五羊摩托车价值2950元,李某某家被盗摩托车价值5600元,邓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兰某某、邓某某的的陈述;4.被告人蒋小祥、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蒋小祥随身物品的检查笔录及扣押决定书;6.辨认笔录两份;7.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小祥、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蒋小祥与温某某的共同犯罪中,两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另温某某系累犯,但有坦白、认罪认罚之从轻情节,对其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蒋小祥、温某某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小祥、温某某现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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