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19〕252号
被告人蒋崇兵,绰号“阿兵”、“兵仔”,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1999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0日被临时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同年10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崇兵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6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199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蒋崇兵伙同谭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到**实施抢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1998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蒋崇兵伙同谭某甲、邓某某、陈某某和一绰号“告几”的男子、邓某某的姘妇雷某某(两人均在逃)在蓝山县**酒店密谋抢劫作案。邓某某和雷某某提出到宜章县**镇抢劫孙某某商店,得到赞同。邓某某、陈某某便到集市购买了菜刀、棕绳、封口胶纸等作案工具。同月10日,蒋崇兵、谭某甲、邓某某、陈某某、“告几”携带凶器从蓝山县乘车至宜章县**镇,由邓某某带路,当日下午到孙某某商店窥测后藏匿于附近山上伺机作案。翌日凌晨2时许,五人下山,邓某某持棍放哨,谭某甲、陈某某等四人搭人梯翻墙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后院,蒋崇兵、谭某甲、“告几”持菜刀,陈某某持木棍,踹开孙某某家后门,闯入卧室,谭某甲、“告几”用菜刀砍伤孙某某手指,逼孙某某妻子取下所戴金耳环。随后,四人在孙某某家搜查,共抢得人民币8600元,金耳环一副、BP机一台、精白沙香烟二条。案后每人分赃1700元。
2、1998年11月15日,邓某某和雷某某提出去**镇抢劫一鱼店老板,被告人蒋崇兵伙同谭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和“告几”、雷某某便从蓝山乘车到宜章,雷某某在宜章**镇下车,蒋崇兵、谭某甲等六人则携带菜刀、棕绳、封口胶纸等作案凶器至宜章县**镇。次日凌晨,六人来到鱼店,因店内狗吠,怕店主惊醒,故抢劫未遂。后六人携带凶器至**矿务局汽车队加油站,翻墙撬锁进入加油站院内。邓某某持棍放哨,蒋崇兵、谭某甲、陈某某、罗某某、“告几”持刀踹开一楼值班室,砍断电话线,用棕绳将值班员黄某丙手脚捆紧,用胶纸封住黄的嘴巴,随后又冲上楼,踹门入室,将值班员丁某某手脚捆紧,吊在窗户上,并用封口胶纸封住丁的嘴巴,随后抢劫人民币140元、手表二块、铝壶一只。下楼后,六人企图抢劫停放在油站院内的吉普车,因驾车技术不熟,致吉普车撞在油站铁门,六人弃车逃跑。
3、1998年11月22日下午,雷某某、邓某某提出到临武县**镇抢劫作案,得到赞同。被告人蒋崇兵、邓某某、雷某某当即到临武县**镇选择作案对象。次日凌晨,邓某某、蒋崇兵、谭某甲、陈某某、“告几”携带菜刀、棕绳、封口胶纸等作案工具从蓝山乘车来到临武县**镇王某乙副食店,蒋崇兵、谭某甲等四人爬上二楼水泥平台,连撬二道铁门锁,手持菜刀,踹烂卧室门,用棕绳捆紧王某乙夫妇,用胶纸将二人嘴巴封住,在店内抢劫人民币3300元、先科VCD一台、双狮手表一块、白沙烟二条。作案后,赃款五人均分。
4、1998年12月5日,被告人蒋崇兵伙同谭某甲、邓某某、“告几”从蓝山乘车至临武县**镇伺机作案。次日凌晨2时许,四人持凶器至**供销社门市部,邓某某放哨,谭某甲、蒋崇兵、“告几”手持菜刀,踹门入室,用菜刀架在店主邝某某的脖子上,然后将邝某某夫妇捆紧,用胶纸封嘴,抢劫人民币3200元、富先达摩托车一辆、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衬衣五件、皮鞋六双,村民闻讯驾车追赶,邓某某被抓获,谭某甲等三人将摩托车等物弃于路旁逃窜。所劫赃款,谭某甲、蒋崇兵、“告几”、雷某某平分。
二、盗窃罪
1999年1月4日晚上,被告人蒋崇兵伙同谭某甲、罗某某等人到蓝山县**村李某丙发廊,盗走21寸东正牌彩电一台、松下影碟机一台、松下功放机一台,共价值人民币2480元,销赃得款1350元,谭某甲分得470元,其他人各分得200元。
(到案后,被告人蒋崇兵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价格证明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甲、邓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黄某甲、李某甲、谭某乙、王某甲、谭某丙、黄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黄某乙、丁某某、黄某丙、王某乙、王某丙、邝某某、黄某丁、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崇兵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宜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崇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械、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其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崇兵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崇兵犯抢劫罪和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松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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