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蒋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大足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景**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组**号)。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8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至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蒋川在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水公租房小区小青蛙主题酒店楼前公路边,采取滑行、断线打火等方式,将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方牌红黑相间的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当天,蒋川将该摩托车骑回到自己位于大渡口区**景小区住家的楼下,后更换车锁。同年5月14日,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东方牌两轮摩托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下同)2982元。
经过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南彭派出所民警在九龙园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于2020年5月8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的住家将被告人蒋川抓获,查扣蒋川主动供述并骑用的东方牌红黑相间的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发还被害人倪某某。被告人蒋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及指认的东方牌红黑相间两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
2.蒋川盗窃摩托车附近监控视频截图、抓获及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摩托车的一致性证书、收据、发票及车辆注册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蒋川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现场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价值298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川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川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主动退还赃物等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强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蒋川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光盘4张、提讯提押证1份、补充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书等材料共计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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