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45号
被告人蒋平豪,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平豪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9时许,“唐丽欣”(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的名义将被害人冯某某、覃某某、吕某某霞三人骗到本市横沥镇石坑路41号出租房313房,待冯某某等三人到达上述地点后,“唐丽欣”与蒋平豪、邓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对被害人冯某某等三人实施抢劫。由被告人蒋平豪负责守住313房房门,邓某某负责看守被害人冯某某等三人的手机等财物。“唐丽欣”将冯某某等三人带至313房内,要求冯某某等三人将手机交出来由邓某某看住,随后“唐丽欣”以覃某某得罪其一闺蜜为由用手和木锅铲殴打覃某某脸部,并威胁冯某某和吕某某霞对覃某某进行殴打,看到覃某某反抗后,“唐丽欣”遂叫蒋平豪拿来一把黑色匕首继续对被害人三人进行威胁。随后“唐丽欣”要求三人每人转账500元给其,覃某某转了400元,冯某某转了160元,期间“唐丽欣”冒充冯某某微信向冯某某的朋友借钱,冯某某的朋友通过微信转账给“唐丽欣”50元、支付宝扫码转账100元,吕某某霞因没有钱,两部手机被“唐丽欣”扣押用于抵消500元。之后“唐丽欣”、蒋平豪、邓某某离开房间,陈某甲、陈某乙回到房间将被害人三人的手机给回她们,“唐丽欣”返回房间发现后与三人起了冲突并对冯某某进行殴打,随后冯某某等人从“唐丽欣”手中夺回被抢的手机等财物,“唐丽欣”逃离现场后冯某某等人报警。被告人蒋平豪和邓某某也逃跑,因“唐丽欣”未将抢劫所得的款项分给两人,两人于4月29日3时许再次回到案发出租屋寻求向冯某某等人索要财物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作案工具小刀、锅铲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蒋平豪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平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平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蒋平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广洪
2020年8月24日
书记员:张弦
附:
1、被告人蒋平豪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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